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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永盛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公告


来源:县投促商务局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08:4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经雷波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取公开招商方式对雷波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确定投资建设人,由投资建设人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现将招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商单位

雷波县人民政府

  二、招商项目概况

雷波县永盛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项目布局和数据以立项批复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项目投资建设主要内容:

1、项目施工设计、项目变更、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竣工测量和竣工资料编制、项目验收获得增减挂钩项目指标验收证书;

2、项目的农民集中安置房的勘测设计、安置房代建及红线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平、道路、管线、绿化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验收。

投资建设人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内容以具体项目投资建设三方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为准。

    项目总投资:按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时资金概算预算投资总额。

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投资建设人的投资资金;二、雷波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项目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整合的各类扶贫资金或财政资金。

  三、招商投资内容及投资回报

项目投资建设主要内容第一项(即:项目施工设计、项目变更、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竣工测量和竣工资料编制、项目验收获得增减挂钩项目指标验收证书)由投资建设人全面实施和全额垫资,项目投资建设主要内容第二项(即:农民集中安置房的勘测设计、安置房代建及红线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验收。)由投资建设人全面实施并负责部分资金的筹措管理,招商人需将各项扶贫资金整合补偿给参与项目的农户。

对投资建设人全面负责投资建设主要内容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并取得指标验收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招商单位按验收证书上标明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亩数乘以中标价进行回购,作为投资建设人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款。

  四、招商限价

    按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 28.5 /亩作为最高限价。

  五、招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册资本金在 10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2、具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实施相应的资质。其中,对相关工作要求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的,可以由投资建设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其相关费用包含在竞选报价内计入项目成本。

3、允许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4、投标人中联合体成员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2012年至2015年至少已完成1个房屋建筑安置房工程和1个土地整理项目类似业绩。

  六、报名提交资料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914—201692116时止,将下列证件及资料复印件交至国土局,并领取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投资项目投资及实施方案。

   1、申请人企业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七、投标保证金

凡有意参加招标者,请于2016914—201692116时止,缴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缴款账号:

开户单位:雷波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

账号:22650101040010836

未中选投资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审并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选投资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资建设协议签订后5日内退还。

  八、投资申请人竞标文件的递交

1、投资申请人竞标文件(投资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投资申请书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921160分。

地点:国土局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资申请文件(投资申请书),招商人不予受理,同时不接受邮寄的投资申请文件。

  九、投资建设人的评定

评定时间:2016924日。

评定地点:县国土局五楼会议室

    由雷波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综合评分最高为中选投资建设人(评选方案见附表)。

    确定投资建设人后,雷波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建设人签订项目投资建设投资协议书,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由雷波县人民政府委托雷波县国土资源局、项目地所在乡镇与投资建设人签订项目三方投资建设协议,启动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十、招商合同的签订

投资人中选后须在7日内与招商人签订招商协议。投资人中选后不与招商人签订招商协议或因中选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商人签订招商协议的,视为中选人放弃。投资人的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项目招商包由招商人另行招商。

  十一、联系方式

  招商人:雷波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姚伦祥

  电  话:13508206150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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