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共186项(不含林业局主体责任):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111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强制28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权力9项。
雷波县林业局行政权力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12项) |
1 |
种子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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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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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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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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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木采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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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木材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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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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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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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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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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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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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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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111项) |
1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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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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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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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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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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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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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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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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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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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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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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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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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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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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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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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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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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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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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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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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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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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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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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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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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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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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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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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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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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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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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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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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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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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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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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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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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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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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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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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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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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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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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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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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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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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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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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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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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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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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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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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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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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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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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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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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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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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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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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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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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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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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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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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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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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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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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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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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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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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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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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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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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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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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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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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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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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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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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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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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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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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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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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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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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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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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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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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非法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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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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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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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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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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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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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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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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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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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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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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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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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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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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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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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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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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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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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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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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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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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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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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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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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5项) |
1 |
征收育林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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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取林权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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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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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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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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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28项) |
1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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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令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或育林费的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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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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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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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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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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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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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暂扣或扣留无证运输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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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代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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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扣押所运输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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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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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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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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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与其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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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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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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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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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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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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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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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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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强制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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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证据物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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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留置盘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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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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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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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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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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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8项) |
1 |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林权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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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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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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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伐更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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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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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种划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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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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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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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项目目录
行政给付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8项) |
1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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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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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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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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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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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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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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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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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4项) |
1 |
对林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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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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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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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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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林业部门(9项) |
1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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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植物检疫对象苗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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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病虫害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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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划分森林病虫害常灾区、偶灾区和无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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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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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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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材运输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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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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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处理没收的野生动物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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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我县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编制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自查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统计;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按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林权纠纷调处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负责全县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负责森林公园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森林资源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 (九)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十)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和外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并指导林区安全、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一、行政许可项目(12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种子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种子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经营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检疫复检与疫情监测机制,严防疫情发生与扩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等活动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监管力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木材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木材运输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含初审)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凉山州林业行政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合法经营档案;加强对原料合法来源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凉山州林业行政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
序 号 |
9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含初审)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临时占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
序 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野生动物捕捉(猎捕)监管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1
序 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 称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12
序 号 |
1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猎捕证审批的责任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二、行政处罚项目(111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对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植树造林及低效林改造等措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不予配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
序 号 |
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
序 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1
序 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2
序 号 |
1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3
序 号 |
1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4
序 号 |
1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5
序 号 |
1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6
序 号 |
1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7
序 号 |
1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8
序 号 |
1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9
序 号 |
1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0
序 号 |
2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1
序 号 |
2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2
序 号 |
2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3
序 号 |
2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4
序 号 |
2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5
序 号 |
2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6
序 号 |
2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7
序 号 |
2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8
序 号 |
2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9
序 号 |
2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0
序 号 |
3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1
序 号 |
3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2
序 号 |
3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3
序 号 |
3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4
序 号 |
3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5
序 号 |
3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6
序 号 |
3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7
序 号 |
3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8
序 号 |
3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9
序 号 |
3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0
序 号 |
4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1
序 号 |
4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2
序 号 |
4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3
序 号 |
4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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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4
序 号 |
4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5
序 号 |
4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湿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6
序 号 |
4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涉嫌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7
序 号 |
4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8
序 号 |
4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49
序 号 |
4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0
序 号 |
5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1
序 号 |
5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2
序 号 |
5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3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表54
序 号 |
5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55
序 号 |
5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56
序 号 |
5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57
序 号 |
5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58
序 号 |
5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59
序 号 |
5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0
序 号 |
6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1
序 号 |
6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2
序 号 |
6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3
序 号 |
6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4
序 号 |
6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5
序 号 |
6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6
序 号 |
6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7
序 号 |
6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8
序 号 |
6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69
序 号 |
6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
|
|
表70
序 号 |
7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1
序 号 |
7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2
序 号 |
7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3
序 号 |
7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4
序 号 |
7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5
序 号 |
7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6
序 号 |
7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7
序 号 |
7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8
序 号 |
7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79
序 号 |
7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80
序 号 |
8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扬言放火烧山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81
序 号 |
8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82
序 号 |
8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83
序 号 |
8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84
序 号 |
8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退耕还林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5
序 号 |
8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退耕还林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6
序 号 |
8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7
序 号 |
8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8
序 号 |
8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9
序 号 |
8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0
序 号 |
9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1
序 号 |
9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2
序 号 |
9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修正名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3
序 号 |
9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4
序 号 |
9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5
序 号 |
9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6
序 号 |
9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7
序 号 |
9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8
序 号 |
9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9
序 号 |
9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0
序 号 |
1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1
序 号 |
10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2
序 号 |
10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授权品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3
序 号 |
10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4
序 号 |
10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5
序 号 |
10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6
序 号 |
10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7
序 号 |
10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8
序 号 |
10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9
序 号 |
10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10
序 号 |
1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11
序 号 |
1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三、行政征收项目(5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征收育林基金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育林基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育林基金费缴费金额、审核育林基金银行到账通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育林基金用于造林育林生产。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育林基金按规定征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2、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的; 3、擅自调整育林基金使用的; 4、在育林基金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育林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等腐败行为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收取林权勘测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受理申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林权勘测费;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林权勘测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者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受理申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林权证工本费;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林权证工本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林权勘测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擅自免征、减征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者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征收的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收费票据。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征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征收的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收费票据。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征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四、行政强制项目(28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行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防沙治沙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责令未缴纳植被恢复费或育林费的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告知及催告阶段责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强制执行阶段责任: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没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伐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开垦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无证运输木材的,下达暂扣或扣押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
序 号 |
9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补种树木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0
序 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存在《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情形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1
序 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的,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2
序 号 |
12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3
序 号 |
13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4
序 号 |
14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与其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存在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5
序 号 |
1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不按批准方案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法人下达限期改正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6
序 号 |
16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7
序 号 |
17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8
序 号 |
18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19
序 号 |
19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等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0
序 号 |
20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等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1
序 号 |
2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非法占用破坏湿地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恢复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限期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2
序 号 |
22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强制传唤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破坏法定林区内社会治安秩序或林区森林资源的下达传唤通知书,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23
序 号 |
23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证据物品扣押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案件证据物品扣押前应告知当事人。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后作出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执行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24
序 号 |
24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留置盘问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行留置盘问前,应告知当事人事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执行责任: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事后监督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25
序 号 |
2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强行带离现场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森林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行强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事由。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执行责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林区管理,按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377 |
表26
序 号 |
26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及品种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下达封存或者扣押有关植物品种的告知书,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加强植物品种的保护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7
序 号 |
27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或者未达到除治要求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4.事后监督责任:追缴代为除治的全部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8
序 号 |
28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当事人下达查封告知书。告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作出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五、行政确认(8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加强对林权登记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 目名称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档案;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考核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林业专业技术职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依法送达到上级审批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采伐更新验收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公示采伐更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采伐更新审核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告知各有关单位,提出本区域内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意见。 2.汇总整理阶段责任:根据上报材料,汇总整理提出本区域主要林木建议目录。 3.专家论证阶段责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对目录进行论证。 4.确定并公布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好材料后上报省林业厅,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公告本省主要林木,实现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职责。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程序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进行确定的; 2.在对林木种子采种林进行确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种划分确认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种划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雷波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雷波县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雷波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签发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证申请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窗口申请、传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检疫;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的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业新技术引进技术审定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 受理环节责任:告之应提交的材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之理由。 2.办理环节责任: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核查、登记。 3.报批责任: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后进行报批,并建立相关技术材料,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六、行政裁决(1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的决定。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七、行政给付(8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根据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林地征占用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申报材料。 2.审查确定责任:根据每年核实确定的公益林补偿面积,按国家统一补助标准计算补偿资金,经财政局核批准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手中。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0995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湿地生态效益补充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湿地保护经营者的权属、法律手续、保护业绩或权益受损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做出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补偿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对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费是否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退耕还林花名册、验收合格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退耕还林兑现名册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耕还林兑现名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对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核对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申请书,核对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等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当地政府支付扑火费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森林火灾专题调查报告,审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事实证明(时间、地点)等支付条件、支付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的主体等。 3.决定责任:明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七、行政奖励(4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林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奖励方案。 2. 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推荐人选。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奖励对象。 5.奖励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并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利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奖励方案。 2. 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推荐人选。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奖励对象。 5.奖励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并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利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奖励方案。 2. 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推荐人选。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奖励对象。 5.奖励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并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利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森林防火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2. 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4. 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表彰对象。 5. 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237 |
八、其他行政权力项目(9项)
表1
序 号 |
1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验收合格证。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2
序 号 |
2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无植物检疫对象苗圃审核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窗口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检疫;在承诺时限内,林业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并确定审定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在申请材料受理后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场查验所需时间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 4.送达环节责任: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林业局领取《审核意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3
序 号 |
3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病虫害预报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验收合格证。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4
序 号 |
4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划分森林病虫害常灾区、偶灾区和无灾区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窗口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检疫;在承诺时限内,林业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并确定审定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在申请材料受理后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场查验所需时间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 4.送达环节责任: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林业局领取《审核意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5
序 号 |
5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窗口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检疫;在承诺时限内,林业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并确定审定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在申请材料受理后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场查验所需时间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 4.送达环节责任: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林业局领取《审核意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6
序 号 |
6 |
权利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窗口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检疫;在承诺时限内,林业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并确定审定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在申请材料受理后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场查验所需时间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 4.送达环节责任: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林业局领取《审核意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7
序 号 |
7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木材运输检查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职责范围检查违法木材运输行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8
序 号 |
8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年度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及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任务、树种、栽植模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等落实到田间地块。 |
追责情形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表9
序 号 |
9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 称 |
依法处理没收的野生动物或产品 |
责任主体 |
雷波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保护动物或产品应予没收的,予以审查立案。。 2.处置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理方案。 3.执行责任:报经批准后,依照制定的方案处理罚没野生动物或产品。将相关文件材料备案、归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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