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责任清单


雷波县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16:5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雷波县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水务职责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水利、供水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拟定水土保持与预防监督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拟定防洪规划、防洪预案;并结合实际拟定配套的相关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搞好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发布雷波县水资源公报。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核准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审批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负责县管和上级委托代管的河道、湖泊、水库、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对县境内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七)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治理、检测等综合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水库防汛、抗旱工作及抗旱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 实施全县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农村电力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发放采砂许可证。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治安消防、宣传、信访、扶贫、计划生育、重要会议和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负责党政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的具体督办;组织编写县水务志和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党机关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共青、妇女群团组织、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全县水利专项经费进行综合治理;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水利股。

拟定全县水务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县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转报工作;参与流域开发规划、承办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拟定管理和保护全县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提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江河、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县内江河的三线划定和清障工作;拟定全县供水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计划和建设,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病害工程整治和工程维修配套扩建,工程综合利用;负责全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洪渡汛和抗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股

负责水政水资源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水政水资源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实施指导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指导全县河道水工程的管理和水政管理的水行政审批;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饮用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的审查。负责受理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完成本部门和政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负责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负责全县相关科技开发与推广;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宣传与人员培训,负责县境内滑坡泥石流监测点的检测预警工作;会同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1、水源地的保护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2、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经当地水务局审批同意,该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州水务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州水务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县环保局根据水务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3、河道采砂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县国土局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出让。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县财政局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表2—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11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水资源论证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书面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防洪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评审,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12 行政处罚60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1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 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1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4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6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27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28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2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0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2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3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4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6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7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8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3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40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41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载明法律规定事项。

5.决定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42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3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4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批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6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7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48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49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珙县水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0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珙县水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局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浃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2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珙县水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3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局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浃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4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链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局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浃定,责令改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珙县水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6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珙县水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表2—57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或者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58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59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60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6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62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立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水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63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4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6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7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发现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等的违法行为之一(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8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到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69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70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71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72  行政征收3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查取水情况,审查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按规定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7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确定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76 行政强制10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7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7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催稿通知书,告知应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具滞纳金和罚款相关票据。

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7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入河排污口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80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8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8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综合股、防汛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3594

  表2—8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会同水政支队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84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达到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8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达到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86 行政检查3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保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水土保持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302

  表2—8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8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防汛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进度滞后或质量不合格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1).提出处罚决定意见; (2).集体讨论决定;(3).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10

  表2— 89 行政奖励9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拟制奖励标准、条件、数量和程序,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县人社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水务局、人社部门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4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7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2066

  表2—98 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责任主体

雷波县水务局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199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雷波县人民政府主办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维护与管理 网站标识码 : 5134370001

联系电话:0834-8822487 E-mail:lb_xzf@lsz.gov.gn 川公网安备 51343702000102号 蜀ICP备09004621号

网站地图 郑重申明 内容纠错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