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水利、供水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拟定水土保持与预防监督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拟定防洪规划、防洪预案;并结合实际拟定配套的相关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搞好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发布雷波县水资源公报。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核准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审批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负责县管和上级委托代管的河道、湖泊、水库、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对县境内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七)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治理、检测等综合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水库防汛、抗旱工作及抗旱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 实施全县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农村电力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发放采砂许可证。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治安消防、宣传、信访、扶贫、计划生育、重要会议和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负责党政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的具体督办;组织编写县水务志和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党机关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共青、妇女群团组织、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全县水利专项经费进行综合治理;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水利股。 拟定全县水务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县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转报工作;参与流域开发规划、承办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拟定管理和保护全县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提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江河、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县内江河的三线划定和清障工作;拟定全县供水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计划和建设,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病害工程整治和工程维修配套扩建,工程综合利用;负责全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洪渡汛和抗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股 负责水政水资源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水政水资源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实施指导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指导全县河道水工程的管理和水政管理的水行政审批;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饮用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的审查。负责受理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完成本部门和政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负责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负责全县相关科技开发与推广;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宣传与人员培训,负责县境内滑坡泥石流监测点的检测预警工作;会同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