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三)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争议;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申报组织和实施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初审、转报和县级采矿权登记管理。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法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九)实施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实施,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上报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拟订、监督实施全县地质灾害年度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申报并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项目。 (十一)组织国土资源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