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 |
某县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 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并启动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交通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某A危险化学品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业务,为某B公司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文成县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飞云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及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环境保护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公安局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依法开展许可审批。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购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对全县非法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我县交通、卫生、环保、安监、药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开展排查工作,进一步澄清本地区生产、经营、、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交通部门对已(新)办理危险物品道路证的核发企业进行摸排清理;卫生部门加大对精、麻药品的管控力度,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环保部门对掌握的化工企业和作坊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于当地群众投诉气味刺鼻,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和作坊进行核查整理;安监部门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企业进行摸排整理;药监部门重点排查麻黄碱单方及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量、购买、销售量等情况;工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未登记、注销、新增)及经营范围变更企业进行摸排整理。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交通局 |
负责对证核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工商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
环保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查处,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 |
4 |
职业卫生监管 |
人社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安监、卫生和人社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
卫生局 |
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安监局 |
组织拟订我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5 |
农药监管 |
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县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农业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
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环保局 |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6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
安全监管局 |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离关。 |
公安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工商局 |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住建局 |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
7 |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
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通行证的发放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行为。 |
交通局 |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
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
8 |
饭店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卫生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文广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
9 |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某县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
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
交通局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水务局 |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
10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某长途客运车未落实停车换人、落地信息制度,交通、公安部门分别对驾驶人和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
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通行证的发放、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
农业局 |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具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畜牧局 |
负责渔船、农用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水务局 |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
交通局 |
严格道路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企业客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单位、水路单位及其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11 |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对旅游船舶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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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
负责水上旅游市场的规划、漂流旅游的行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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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负责取缔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揽客乘船的行为,强制拆除擅自搭设供游客上下船的楼梯、跳板。 |
环保局 |
负责对水上旅游场所进行防污染监管,取缔非法经营餐饮的旅游客船。 |
水务局 |
县水务局负责县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 |
畜牧局 |
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的经营行为。 |
工商局 |
依法查处水上旅游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
公安局 |
负责水上旅游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12 |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
公安局 |
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可以将道路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符合证据要求的,依法查处。 |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5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
交通局 |
建设和维护道路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定期对道路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安监局 |
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
13 |
校车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教育局 |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交通局 |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
质监局 |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公安局 |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