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 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对接县外机构或组织在雷波开展民族宗教、扶贫移民事务交流、定点帮扶,组织民族宗教、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对外交流合作,外资外援扶贫项目的引进与实施。 (六)承担民族宗教资金管理责任。负责有关民族宗教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监督工作。 (七)负责民族宗教工作信访接待、处理、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协调、指导有关稳定工作。 (八)负责处理全县少数民族涉外事务; (九)参与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 (十一)承办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承担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三)负责实施两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州开发资金)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承担省、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