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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史志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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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11:0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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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史志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 责任 |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地方志工作;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拟订全县地方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拟订《雷波县志》和《雷波县年鉴》的编纂方案,并组织编纂; (六)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部门志和乡镇志修编,并承担审查验收工作; (七)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资料;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供县情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责任 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 目名称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以雷波县史志办公室名义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617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 目名称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责任主体 |
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县实际,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82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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