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州、县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 5.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