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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11: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审计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州、县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

5.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或程序予以催告制止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

责任主体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正在进行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向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通知执行责任: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事后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8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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