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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11: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

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县就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建立完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细则。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拟订吸引专业技术人才来县(回县)工作和定居政策。

(八)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励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活动,审核县级各部门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对象。

(九)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以及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相关工作;负责县级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公务员奖惩政策;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监督执行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仅限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向州人社局上报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州主管部门通过许可的,代为送达正式批复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仅限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县(市、区)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向州人社局上报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州主管部门通过许可的,代为送达正式批复文书。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

责任主体

雷波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雷波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雷波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雷波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雷波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和征收方式,公示告知免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交纳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核对免缴、缓交相关资料,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书或免缴缓缴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稽查,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责任

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责任

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职工人事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向职工发出退休通知(发放退休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将相关资料报州人社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州人社局通过确认的,我局代为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向州人社局上报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省、州主管部门通过确认的,代为送达正式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

责任主体

雷波县就业局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职工人事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发出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主体

雷波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雷波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雷波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雷波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雷波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按法定程序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向州人社局上报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省、州主管部门通过确认的,代为送达正式批复文书或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按规定进行费率浮动,汇总各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各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确定,对拟调整的工伤保险费率和拟确定费率浮动档次,向州人社局上报相关资料。

4.送达责任:省、州主管部门通过确认的,将涉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公布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按照财税〔2010〕84号的规定核查:企业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向企业送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银发[2004]51号规定的小企业条件;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及时向企业送达《企业实体吸纳下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责任主体

雷波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雷波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雷波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雷波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雷波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社会保险费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将报销支付清单及其相关资料编号归档,并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维护社会基金安全。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责任主体

雷波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雷波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雷波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雷波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雷波县人才培训中心(授权)

责任

事项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到相关单位或被检举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公布。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8824288

表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雷波县人才培训中心(授权)

责任

事项

1.立项责任:对发现的或被举报的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规行为深入相关企事业单位调查,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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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4  882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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