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0:5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执行。
行政机关在确定主动公开信息时,既要满足第九条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列举的,但属于原则性要求的信息,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按照《雷波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应当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资料索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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