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1: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各级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申请人提交(提出)的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申请提交时间。
  (二)申请表获取方式。
  申请人可以在雷波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的申请表,也可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领。
  (三)申请提交(提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含网上提交、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人可以在雷波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上通过网上提交方式提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直接发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电子邮箱;
  (2)通过传真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通过信函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相关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4)通过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雷波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提出。
  第六条 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须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非现场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可按照申请表提交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收件证明》。
  (三)答复
  1.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对本机关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时间不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的,不得公开或者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2.行政机关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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