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雷波县行政机关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制度 |
|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1:1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定草案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政府机关将本机关产生的或者与其他机关共同产生的已公开的重大决定草案的名称、公开形式、公开地点、公开时间等内容进行备案。 第四条 县级机关将备案内容向县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报送。 第五条 各政府机关于每年的7月5日和1月8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该半年的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进行备案。 第六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通过纸质方式或者“雷波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上报备案。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的重大决定草案,应当通过雷波县人民政府网站(中国雷波)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由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