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1: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促进各行政机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描述、免予公开理由、产生时间、产生机构,填入备案表(一)。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已梳理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类目、基本内容和免予公开理由,填入备案表(二)。

  第四条 备案表在报备前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保密组织、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五条 县级行政机关将报备表直接向县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报备。

  第六条 县行政机关报备的内容,由各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写备案表,向州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州信息化办)报备。

  第七条 各县级各部门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完成首次报备工作;以后实行半年一报,在每年的7月5日和1月5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一)

  2.已梳理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备案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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