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10日 07:2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及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雷波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的部门。

  第五条 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注明属性的,不纳入发文范围。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设备管理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审核的相关股室和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雷波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核。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确认。

  属于主动公开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按《备案制》的要求,填写不予公开信息报备表,每季与《政府信息公开季报表》一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属性填报不当,保密审查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办公室将追究草拟部门、相关股室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按照《雷波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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