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省级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示范县项目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8〕32号)文件精神及《雷波县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级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加快商贸流通在我县创新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我县实体零售创新脱贫奔康、改造乡(镇)农贸市场、特色商品市场、特色商业街、配送中心等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选项、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级管理;
2、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4、坚持科学运作、注重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1. 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拓展市场,加快发展连锁经营,建设配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转型发展。
2. 支持整合商贸流通资源,建设改造乡(镇)农贸市场、商品配送中心、特色商品市场、特色商贸镇(商业街)、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居民消费便利水平。
3.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等涉农市场主体大力拓展市场,助推本地名优特新商品拓展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量。
4. 支持农产品冷链仓储、配套物流配送体系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5. 支持家政服务业转型创新发展,在贫困地区开展家政扶贫工程。
第三章 项目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雷波县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纳税信用、会计信用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申报项目资金补助的项目未获得过其他项目补助资金。
(四)符合当年度商贸流通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在项目实施前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十条 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公示,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雷波县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项目实施进度分别达到40%和80%时,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请,经现场复核确认后,分别拨付补助金额的30%;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内容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报请州商务局、州财政局进行项目复验,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对项目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部门对验收备案无异议的,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10%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指导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商贸流通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专项项目。补助截止日期至项目验收结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