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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7: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雷波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总目录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雷波县司法局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雷波县司法局

3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雷波县司法局

4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5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6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7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雷波县司法局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雷波县司法局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雷波县司法局

12

  雷波县司法局各类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一、行政处罚类                                共3项

序号

001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限期整改 5.注销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

警告。

一般

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仍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严重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2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开除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

批评教育,警告。

一般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暂停执业3个月。

较重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责令其暂停执业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3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主席令第76号公布)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初次非法执业。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多次非法执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较重

多次非法执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二、行政检查类                                    共6项

序号

001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2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3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4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5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6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三、行政奖励类                                    共2项

序号

001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序号

002

行政权力编号

行政权力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实施主体

雷波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司法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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