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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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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7:2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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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处罚事项子项目录(共17项) 单位:雷波县审计局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雷波县审计局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3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4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
5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雷波县审计局 |
6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7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
8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9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10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11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12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雷波县审计局 |
13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14 |
对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警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1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 |
1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罚款 |
17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警告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附件2 行政强制事项子项目录 (共1项)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雷波县审计局 |
18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强制登记保存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附件3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子目录 (共1项)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雷波县审计局 |
19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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