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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7: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附件1

  行政处罚事项子项目录(共17项)

  单位:雷波县审计局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雷波县审计局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罚款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3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4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5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雷波县审计局

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7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8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9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0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

1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

1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

雷波县审计局

13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4

对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罚款

1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罚款

17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警告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附件2

  行政强制事项子项目录

  (共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雷波县审计局

18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强制登记保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附件3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子目录

  (共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雷波县审计局

19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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