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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波县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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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08日 04:2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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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民函〔2016〕21号
关于雷波县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尊敬的吉候达门、卢敏、阿杜吕坡等三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将马颈子原工委办公地点搬迁到曲依乡复建集镇》(第39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政府驻地迁移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也是本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府驻地迁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中心的平稳转移,关系到生产力布局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确需搬迁的,如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对此,建议:请马颈子中心乡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把握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驻地迁移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迁移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感谢你们对地名区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你们多对地名区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函。
承办人:杨超;联系电话:0834-8822033
雷波县民政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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