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波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08:4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波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

《雷波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发〔2014〕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雷波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附件

雷波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证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县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的审批、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的调查、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除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外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五条 补助标准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县财政收入状况和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按3至5年调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补贴标准(以残疾证上残疾评定等级为准)为:

壹级:每人每月150元;

贰级:每人每月100元;

叁级:每人每月80元;

肆级: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条 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县残联编制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资金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计算范围。

第七条 发放办法。

1.由乡(镇)残联统一收集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和账号并上报县残联。

2.生活护理费用补贴按半年度发放,一年发放两次,通过信用联社实行直接打卡。由县级残联向农村信用联社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账号,并通过农村信用联社将补贴直接转入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残疾人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及时了解发放对象的变化情况。

1.死亡情况。当年度内死亡的,可享受全年的生活护理费用补贴,次年一月起不再享受;各乡(镇)残联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残疾人死亡花名册。

2.新办证情况。当年新办证的当年不享受生活护理费用补贴,从次年一月份开始享受。由乡(镇)残联于当年12月30日前统一收集新办证的残疾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和卡号上报县残联。

3.迁入迁出情况。非本县籍内迁移的,当年迁入本县籍并办理本县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从次年一月份开始享受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当年迁出本县籍的残疾人,当年享受全年补贴,次年将取消补助资格;本县内相互迁移不影响生活护理费用补贴发放。

4.失联人员情况。户籍未迁出本县且长期无法联系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注销的残疾人,经乡(镇)确认后报县残联备案,当年不予发放补贴。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和各乡(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加强对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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