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发〔2017〕6号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波县2017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雷波县2017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雷波县2017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正确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凉山州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雷波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政府主要领导是处置本行政区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本预案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建立联动协调制度,融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环扣紧,做到应急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效果明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依靠以武警、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相结合的扑救力量,严禁动员妇女、儿童、学生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严格追究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五)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县政府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如果发生火灾12小时以上仍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或对林区、居民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等情形时,报请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农办、县政府办公室、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文广体旅局、县森林公安局、武警雷波县中队、县应急办、麻咪泽自然保护区、县森林草原防火办、马湖管理局、长江造林局雷波林场、移动雷波分公司、雷波县电力公司、电信雷波分公司、联通雷波分公司。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田成明,副主任吉鲁阿宁。
(二)任务。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任务。
协调有关部门,调配增援扑救力量,指导协调地方政府扑火救灾。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火场进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或批准扑救方案,组织人员扑救。
2.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
(1)县人武部:负责调动指挥全县境内的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2)县政府办公室: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协调各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扑救进展情况,落实国家、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扑救森林火灾的批示和指示。
(3)县委宣传部:搞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及新闻媒体报道工作。
(4)县农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农村工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5)县监察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责任追究。
(6)县林业局:负责扑火救灾中的综合调度、信息上传下达、宣传报道、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
(7)县财政局:负责扑火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
(8)县教科局:负责重点林区学校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知识教育及火灾发生地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9)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扑火救灾,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和负责火灾案件侦破。
(10)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开展卫星遥感火场监测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1)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以及扑救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火场交通运输道路畅通的应急处置。
(13)县农牧局:第一时间处置草原火灾并组织专业力量,调配专业机具,共同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县安监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隐患及工矿企业森林防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5)县国土局:做好国土次生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16)县文广体旅局:负责宣传报道应急处置等工作。
(17)县森林公安局:一旦发生火灾,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负责火案侦破工作。
(18)武警雷波县中队:组织指挥县内武装警察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19)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20)麻咪泽自然保护区:负责保护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扑救森林火灾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21)马湖管理局:负责马湖周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22)长江造林局雷波林场:负责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参与防火扑火工作。
(23)县电力公司:负责火场应急供电和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24)电信、移动、联通雷波分公司:负责火场应急通讯保障,建立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络,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3.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任务。
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与火灾发生地保持联系,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火势动态、森林分布和地形地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了解和起草上报火场动态,传达上级领导指示;根据火场前线的要求和指挥长的指示,联系调动扑火力量;负责扑火工作的情况汇总,并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森林草原火灾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承担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扑火工作需要,按其各自的职责,明确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长:赵作格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职责:对扑救工作负全责,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情况;制定现场扑救预案,实行分段包干,并安排进入火场的扑火队伍、物资,重点地段布置、预备队调遣及其它重要工作。
现场扑救组
组 长:刘 永 秋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刘 万 前 县农牧局副局长
姜 远 安 县文广体育旅游局局长
王 加 海 县气象局局长
王 志 雄 武警雷波县中队队长
田 成 明 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
发生火灾地乡(镇)主要领导。
职责:对扑救工作负全责,全面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制定扑火方案,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综合调度组
组 长:陈 日 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卢 云 县政府办主任
谷 凉 勇 县农办主任
苏 政 清 县教科局局长
杨 文 明 县安监局局长
胡 清 兰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陆 莉 县国土局副局长
罗 崇 军 县应急办负责同志
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和火场监测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杨 超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吴 春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钱 大 奎 县交通局局长
吴 贵 琼 雷波供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 波 雷波移动公司经理
张 光 明 电信雷波分公司经理
姜 健 联通雷波分公司经理
吉鲁阿宁 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副主任
余 国 和 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职责:联系、组织和供应扑火物资、食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通信联络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做好扑救火灾的后勤保障。
医疗救护组
组 长:龚 新 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王 勇 县农牧局草原站站长
王 克 珍 县森林草原防火办工作人员
职责:做好火灾处置、扑救工作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案件查处组
组 长:果基什呷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成 员:白 桦 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 成 明 县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
职责:提前介入火灾案件的调查取证,维护扑火秩序,缉拿肇事者,做好扑火安全工作。
善后处理组
组 长:杨 安 富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杨 通 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 勇 马湖管理局局长
彭 涛 长江造林场场长
阿候拉叶 嘛咪泽保护区主任
职责: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清理,组织有关人员总结经验,落实预防措施。
纪律检查组
组 长:吉里列布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成 员:杨 勇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陆 永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职责:根据川纪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重大以上等级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监测预警机制
(一)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省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采用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二)火险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为准确掌握火场天气动态变化,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准确天气情况,便于做出正确决策;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按规定的时限、格式和程序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上报和隐瞒不报。
(二)立即报告。
一旦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发生在重点林区、原始林区(草地)、生态公益林区、马湖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隐患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邻县交界地带发生的森林火灾;
4.节假日期间或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报告时限。
1.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乡镇(发生火灾地)每日向县护办上报4次,即10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3时前报当日中午处置情况;14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17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和重要工作动态),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2.县护办每日向州上报3次,即11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7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20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五、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任务。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1.Ⅰ级响应。
确认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火场已经直接威胁城镇、林区村寨及重要设施安全的;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火情发生在原始林区或重点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涉及跨县扑火需请求州支援扑救的。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履行任务备战状态。
2.Ⅱ级响应。
确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威胁居民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害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视情节轻重,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单位进入履行备战状态。
3.Ⅲ级响应。
确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但12小时以上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乡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县林业局、县气象局、武警雷波县中队进入履行任务备战状态。
(二)赴火场工作组组成。
1.Ⅰ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县林业局领导带队,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副指挥长带队,县政府应急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雷波县中队、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梯队由指挥长带队,县政府应急办、县林业局、县人武部、武警雷波县中队、县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县林业局领导带队,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公安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副指挥长带队,县政府应急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雷波县森林公安局或县林业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Ⅲ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和县森林公安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带队,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林业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扑救指挥。
1.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救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组成,参加扑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分级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应成立联合指挥部、前线指挥部和分火场指挥部。联合指挥部由赶赴火场的县以上领导组成,为最高指挥决策机关,负责从总体上制定扑救方案和调配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组成,指挥长需为联合指挥部成员,负责向各方传达联指扑救方案,协调指挥各火场的扑火工作;分火场指挥部由地方带队的负责人和森林公安、武警带队领导组成,负责执行前指命令,并对火场有相宜处置权利。
(四)扑救策略。
1.在扑救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救战略上,要尊重规律,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3.在扑救战术上,隔离阻燃和直接扑打相结合,扑打明火、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相结合。
4.在扑救力量使用上,群专结合,协调作战。以专业扑火队、森林公安和武警为骨干,辅以义务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其他社会力量,分段包干,明确责任,相互配合。
(五)应急通信。
充分使用森林防火通信网,在森林防火通信网无法保障时,通信部门要积极协助,利用有线、无线通信或者采用卫星通信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六)扑救安全。
在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变化,确保扑救人员行进、宿营地和灭火作战时的人身安全。
(七)林区群众及居民点安全保障。
当火灾威胁到林区群众时,前线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八)医疗救护。
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和前线指挥部要积极开展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任务予以指导和协调。
(九)扑救力量组成与动员。
1.扑救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森林公安、武警雷波中队、应急民兵等专业和半专业扑救力量为辅,同时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防止盲目“人海战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不得组织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救工作。
2.跨区增援。
以武警、森林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实施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各乡(镇)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十)火灾案件侦破。
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第一时间开展侦破,并依法对肇事者予以处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凡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扑火经费由肇事者或肇事单位承担;查不出肇事者和肇事者无力承担的,由发生火灾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十一)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森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局委派有资质单位,对火场进行全面勘察测量,评估认定火灾造成的林木、林地和其它方面的损失。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三)奖励与处罚。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调查,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七、综合保障
(一)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调度扑火物资增援。
(二)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雷波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
(三)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气象局专家组成,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八、附 则
(一)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雷波县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制订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三)越县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县外火烧入或县内火烧出情况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其通报相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