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发〔2016〕8号
雷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雷波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雷波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雷波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雷波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
为扎实做好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州委七届七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国家、省州对易地扶贫搬迁的总体部署和政策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永久脱贫和可持续致富为基本目标,以尊重贫困群众主体权利、农民自身脱贫能力和农民脱贫致富为主要任务,以群众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为基本评判标准,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基本手段,切实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贫困地区生存环境、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定居、要致富”的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易地搬迁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土地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所以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处理好群众自愿搬迁与政府组织领导的关系,自始至终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思想动员工作,严禁强迫命令,坚决避免搬迁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统筹谋划、突出重点。
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结合精准脱贫的有关要求,优先安排自然环境恶劣、深度贫困的贫困群众。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根据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安置地经济实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制订安置方案,确定安置方式,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宜农则农,宜工则工,不搞“一刀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搬迁对象,优先保障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搬迁。
(五)科学规划,综合开发。
对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卫生、环保等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全面建设,彻底改善迁入地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六)合力攻坚,政策保障。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广泛动员,举全县之力,合力攻坚,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攻坚战。在做好各单项工程建设外,要在群众安置、土地调整、财产债务清理、税务等方面统筹安排,制定优惠政策,减轻搬迁贫困群众负担,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有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8年,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375人易地扶贫搬迁,到2020年,全面完成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彻底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把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保护、农民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目标,同时,改善实施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引导搬迁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实现同步奔小康的目标。
(二)精准锁定搬迁范围和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于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随迁户进行搬迁,随迁户不享受国家和省州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补助。随迁户可同步享受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教育、卫生、民政、产业发展等配套服务。
随迁户是指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建卡的贫困建档立卡户及非贫困户(随迁户家中无人纳入易地搬迁建卡,也未享受彝家新寨等建房优惠政策。)对于愿意随同搬迁到新建的集中安置点,搬迁规模在20户以上的随迁户,县政府将积极整合其它资金按彝家新寨标准予以补助。
(三)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方式。
按照县内安置为主、鼓励县外安置,农业化安置为主、城镇化安置为辅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安置地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能满足搬迁人口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好,且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采取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新型城镇化、特色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集中安置。对于土地资源相对贫瘠,集中点选择较困难的地区,通过行政村内就近分散安置或依据新村新寨、新型城镇化、特色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建设,采取投亲靠友、自主搬迁等小集中或插花分散安置,严禁相互调换宅基地等非法方式,骗取易地扶贫资金。安置地尽量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以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降低搬迁成本。
(四)建设内容和规模。
1.群众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对搬迁群众建房,坚持结合实情,统一规划,尊重民意,分类实施,减轻群众负担。建设标准以经济、实用为原则,房屋采取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具备居室、厨房、储藏、厕所等必要的基本功能,地震8度设防。一般不要求贴磁砖、铺地砖等。
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有明确要求,各项目乡(镇)、村要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卡贫困户及随迁户进行严格核查。结合我县实际,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为20平方米比较适宜,严禁突破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政策红线。对于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坝、厕所等,户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于家庭人口较多的群众,房屋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不能超过150平方米(即住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加上30平方米的附属设施)。新房建成后,旧房必须拆除并进行复垦。
易地扶贫搬迁在安置点选址、建房户型设计和风貌打造、抗震设防等政策上参照彝家新寨建设相关政策执行。各项目乡(镇)、村应在《四川省雷波县民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中选取户型,并统一进行风貌打造。
鼓励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采用钢架构、新型材料等建房技术,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补助政策。
2.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根据需要择项建设,不贪大求洋,不面面俱到。主要包括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工程、给排水工程(含污水处理)、电力工程、人饮工程(含集中供水)、环境整治及庭园绿化、垃圾池、村卫生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村小或幼儿园、民族文化广场、公厕等,原则上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修建。
(五)工程建设实施。
1.搬迁户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在充分征求搬迁对象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进度”的要求实施,由相关乡(镇)党委、政府负总责。
2.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乡(镇)政府作为业主,按雷波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对象为已纳入扶贫系统进行锁定和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补助资金领取手续。对于随迁户和未认定为易地扶贫搬迁建卡户的人员,不得发放易地扶贫建房补助资金。
1.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雷波县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单位:元
安置地 |
安置方式 |
房屋结构及要求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5人及以上 |
村内建房补助标准(户) |
分散安置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按照彝家新寨标准 |
新选址小规模集中安置点(5户及以上)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35000 |
40000 |
56000 |
72000 |
88000 |
轻钢结构 |
36000 |
48000 |
72000 |
96000 |
120000 |
新选址建规模以上集中安置点(20户及以上)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40000 |
50000 |
66000 |
82000 |
98000 |
轻钢结构 |
46000 |
58000 |
82000 |
106000 |
130000 |
村外县内建房补助标准(户) |
分散安置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35000 |
40000 |
56000 |
72000 |
88000 |
新选址小规模集中安置点(5户及以上)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40000 |
50000 |
66000 |
82000 |
98000 |
轻钢结构 |
46000 |
58000 |
82000 |
106000 |
130000 |
新选址建规模以上集中安置点(20户及以上) |
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 |
45000 |
60000 |
76000 |
92000 |
108000 |
轻钢结构 |
51000 |
68000 |
92000 |
116000 |
140000 |
购县内商品房及搬出县外 |
自主搬迁 |
合法、抗震 |
52000 |
78000 |
104000 |
130000 |
156000 |
2.投亲靠友补助标准。通过投亲靠友进行搬迁安置的贫困户,必须自建或购买房屋,产权明确的按照标准同样给予补助。
3.自主搬迁购房。易地搬迁贫困户自己购房(必须是合法建筑)进行搬迁安置的,按照新建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助。
(1)购房时间认定:当前计划下达至次年6月,在此之内购房的才能给予补助。在城区购置新建商品房,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认定购房时间;购置二手房,凭合同、交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认定购房时间。在乡(镇)、村购房(含二手房),凭购房合同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明认定购房时间。
(2)购房证明材料:在城区购置新建商品房,必须有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置城区二手房的,必须有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在乡(镇)、村购房(含二手房),提供交易合同、缴税凭证、价格认证或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明。
4.对于在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下达前提前建房的群众,可采取以下方式:
自建房屋为C/D级危房,如小平房、偏房,且群众自愿拆除新建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按照县统一规定的面积、户型、结构、风貌进行新建并完成土地复垦。
现居住房屋面积超标,且不愿拆除,并按照县统一户型、面积进行重建的,由县规建局、县地震局牵头核实后,乡、村可根据群众需求,按程序报批调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
(七)其它相关配套政策。
1.制定易地搬迁户籍管理政策。县公安部门要研究属地化户籍管理政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按照“全放开、零门槛”的要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条件,切实解决好已自主搬迁人员的户籍问题。
2.规范属地化社会保障政策。教科、卫计、人力社保、民政、规建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好易地搬迁人员房屋产权、子女入学、医保和低保、计划生育、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妥善处理好搬迁人员和迁入地原住户之间的关系,确保搬迁群众迅速融入当地生产生活。
3.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步伐。加大搬迁安置地和搬迁群众的后续发展扶持,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积极谋划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问题,按照“移民搬迁到哪里、产业就发展到哪里”的思路,以产业发展带动移民致富。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引导移民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争创特色品牌;在充分发挥安置地既有产业带动作用的同时,积极为搬迁群众谋划新的致富产业;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旅游业、服务业;鼓励搬迁群众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搬迁群众流转农民的土地,从事规模经营。
4.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促进就业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产业发展相结合,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支持依托小城镇发展服务业、生态旅游、民俗文化,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搬迁群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力改善创业环境,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和异地转移就业。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并落实相关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5.土地政策。参照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用好每年国家对脱贫攻坚重点县专项安排的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区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相衔接。通过实施土地复垦整理以及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调整、互换,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用地布局优化。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土地,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已在安置区安排生产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搬迁户,迁出区原有的土地和宅基地,原则上退归集体所有;在安置点没有安排生产用地的,其原有土地、林地、耕地的权属关系不变。搬迁农户的原有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6.财政金融政策。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用好国家政策,特别是利用专项建设债券,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支持;积极研究制定配套资金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切实用好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政策,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和搬迁农户参与移民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7.社保惠农政策。对跨区域搬迁安置的群众,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雷波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雷波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作用,全面落实“四到县”制度(责任、权力、资金、任务),负责组织制定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制定配套政策;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班子;要做好搬迁安置的本级财政投入、用地安排、生产生活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特困群体安置等各项工作,落实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部门职责。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明确并落实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合力。县发改经信(以工代赈办)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实施项目。扶贫移民部门应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审核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牵头负责已自主搬迁人员对象识别认定和帮扶管理工作,统计摸清已自主搬迁人员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管理。县农办会同扶贫移民、农牧、林业、文广体育旅游、投促商务等部门,积极争取各类产业扶贫发展资金,切实做好后续产业发展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国家、省、州、县移民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确保扶贫搬迁资金安全。县规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安置点规划选址、房屋设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县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安置点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县国土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安排及增减挂钩、土地调规、土地整治等工作,确保搬迁用地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安置点道路建设。能源、电力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安置点供电工程建设。公安、教科、卫计、人力社保、民政、扶贫移民、文广体育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点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困难救助等问题。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督促考核机制,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受理单位、个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加强对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项目公告公示和竣工验收等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项目安排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以确保“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