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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审核及管理制度(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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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8年02月07日 16:3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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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审核及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审核及管理制度(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7年1月6日
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审核及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规范我县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及运营,提高工作效率,渲染良好的“全民电商”氛围,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推进电子商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
第二章 平台建立及维护
第三条 新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至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备案。
第四条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第五条 平台经营者若进行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调整、硬件搬迁等工作,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平台挂出公告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定期对平台经营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安排专人定期查看平台商品信息,防止平台出现内容不法营销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雷波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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