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引进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其中,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州及州以下地方所得部份,视税种、税额和项目性质、投资规模,从缴纳税收年度起1-5年按州、县(市)财政所得比例的10-50%用于扶持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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